风险代理概要 |
| 一、律师风险代理 |
|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律师风险代理源起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对胜诉酬金的约定,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体现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观念和收费机制,是一种高效、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按胜诉比例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一种热门服务项目。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实施),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
| 二、风险代理的意义 |
1、律师风险代理,诉讼效率高。由于律师报酬的取得与案件的诉讼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甚至律师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极尽自己的智慧、能力,认真谨慎对待案件,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律师风险代理,律师的积极性最大化。风险代理将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高度结合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律师的工作热情来自最大化的原告诉讼回报,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从而大大增强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3、律师风险代理发挥着替代代理费用援助制度的作用。与固定收费和按小时收费制度相比,缺少资金的人可以利用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来聘用律师,从而明显增加了委托人诉诸司法制度的机会。同时缓解政府法律援助的压力。
4、律师风险代理使委托人某些风险转移到律师。风险代理费为委托人提供了资助,并将绝大多数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附条件收费的律师。
5、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律师的积极配合,而律师风险代理则为律师的积极配合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引导大量难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这对于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无疑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6、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产生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平衡和解决律师法律服务商业价值与当事人要求服务内容及其经济支付能力冲突的原则和标准。律师风险代理的出现,在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自身的责任感,有利于增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 |
| 三、风险代理的弊端 |
1、胜诉收费“只会对有限的诉讼当事人有利,会使部分律师不和比例地获益”,会鼓励当事人纠缠诉讼,使律师成为利益方。
2、影响律师的独立性,使律师成为一方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将失去实际意义,背离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制完善”职责。
3、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经营活动,不能简单的用是否打赢官司去衡量一个律师水平的高低。如果委托人仅以胜败论英雄,律师以能否打赢作为双方接案的先决条件,那等于暗示律师只接胜诉把握大的,而疑难案件则无人去接。这势必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4、片面追求胜诉,极易歪曲律师代理的作用。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成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
| 四、风险代理依据 |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五、风险代理的范围 |
1、一审、二审程序中民商案件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禁止性案件除外的民商案件;
2、执行程序中《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禁止性案件除外的民商案件。 |
| 六、风险代理的禁区 |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 |
| 七、风险代理的收费 |
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风险代理费标准为25%。
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风险代理费标准为30%。
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风险代理费标准另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