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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
《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
审批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拟派驻代表应符合下文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申请初审有关派驻代表的审批条件;
(3)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申请增设代表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
(2)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前述“连续执业时间”,自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首次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计算。
附注: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驻沪代表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使用市司法局格式文本)。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5)该律师事务所拟派驻驻沪代表机构代表的各项文件,请参照下文(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申请初审的有关要求。
前款所列各项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增设代表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基本情况;
(2)已设立的各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已设立的各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关格式文本可从上海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www.justice.gov.cn
审批程序
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对文件材料和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审批时限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司法部审核。
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承办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24029788,地址:吴兴路225号2307室,邮编:200030)。
监督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64742194,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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