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 |
审批条件 |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附注: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
(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
(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
(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总所章程;
(7)总所合伙协议;
(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分所资金证明;
(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
(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
审批程序 |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审批时限 |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
承办部门 |
区县司法局(电话、地址、邮编均见附件)。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24029787,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
监督部门 |
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64742194,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