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放学引出惨祸

  从安徽来沪打工的陈德龙,一家三口在上海生活得平静幸福,他7岁的女儿陈绵霞活泼可爱,在预备班读书。可是,去年9月30日的下午,一场车祸将小绵霞的生命夺走。虽然,交通部门按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了肇事车辆。但是,陈德龙认为女儿所在的学校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于是,一场诉讼在陈德龙与学校之间展开。

发生车祸
  
从安徽到上海来做生意的周多新是个有心人,他发现来上海打工的外地人的子女没有地方读书。于是,他与普陀区桃浦镇有关人员合作,在桃浦地区创办了一所民工子弟小学,几年来,学校很受外地流动人员的欢迎。

  由于民工的子女住处比较分散,为了方便孩子们上下学,周多新特地投资购买了三辆中型客车,每天早晨派车到真南路接孩子们到学校。下午放学后,再派车把孩子们送到真南路,然后由家长把孩子们接回家。

  2001年9月30日,因为要过国庆节了,学校决定提早放学,下午2点30分就将学生们送到真南路的接送点。可学校并没有将这一临时决定通知孩子们的家长,只是在教室的黑板上写了个通知。当天下午2点30分,学校的车把孩子们送到真南路,孩子们都很兴奋,因为马上就要过节了,学校又提前放假,他们想到的自然是可以好好玩一玩了。

  当孩子们陆续下车时,活泼的陈绵霞突然从校车中跑出来,急急忙忙地跑向马路,就在她跑到路中央时,一幕惨剧突然发生了,小绵霞被急驶过来的一辆大卡车撞倒,大卡车将她拖了十几米才停下,小绵霞当场死亡。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惨祸,陈绵霞的父母与亲属都无法接受。小绵霞早上还是活蹦乱跳的,怎么一下子就离开人世了呢?小绵霞的父亲要找肇事司机拼命,母亲更是在得知这个噩耗后当场晕倒。

状告校长
  面对这起惨祸,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勘查,交通部门作出非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陈绵霞要承担30%的责任。这让还深深陷于悲痛中的陈绵霞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30%的责任应该由陈绵霞所在的民工学校来承担。

  事情发生后,学校也感到很震惊,校长周多新反复考虑后认为这起事故与学校没有关系,因为学校已经将孩子安全送达父母的接送点,关于提前放学的决定也在黑板上写了书面通知,孩子们应当告诉家长提前来接。基于种种考虑,周多新决定不对此事过多过问,免得遭到纠缠。而小绵霞的父母发现学校对此事不管不问后,心中非常气愤,在交通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承担另外30%的责任,结果遭到周多新的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绵霞的父母认为,孩子上学就要由学校负责,学校不仅要管教育,还要管安全,孩子在放学路上发生了车祸,学校肯定有责任。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陈绵霞的父母决定将周多新校长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人民币5万元。

  今年9月9日,普陀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陈德龙认为:“我的孩子送到学校来读书,在孩子入学前,我们就与学校方签订过协议书,孩子应该由学校安全接送的。”

  但是,学校认为,在2001年9月29日,学校不仅在口头上通知了学生,还在黑板上再次告知学生,9月30日要提前放学的通知,学校已尽到告知的责任。而陈德龙却认为学校工作做得不细,没有将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家长,学校没有尽到照顾好孩子的责任。孩子只有7岁,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黑板上写的要学生转告家长提前放学的通知是否有效还存在异议。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全协议上约定,接送孩子的地点是真南路的校车车站,所以家长根本看不到写在学校黑板上的通知。

达成协议
  陈德龙夫妻从安徽来上海打工,好不容易在农贸市场找到卖家禽的小生意,一家三口在上海艰难生活,把小绵霞拉扯大很不容易。现在独生女没有了,为此,陈德龙夫妇还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小学生放学回家过马路时,不小心被前方驶来的汽车轧死。她的死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悲伤。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5万元人民币。而学校感到很委屈,为什么要他们赔偿交通事故的责任?学校是否要付赔偿金呢?

  由张友明法官主持的合议庭,在充分做了原被告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调解。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万元,而被告只愿意拿出1万5千元。后经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6600元,原告放弃精神赔偿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不管怎么说,发生了这样的惨案,对每个家庭都是悲剧,再多的钱也买不来小绵霞的生命。事发之后,我们应当思考怎样来杜绝这种悲剧的发生。据了解,该小学已经制订了相关安全教育措施,请有关人员为学校里的老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每天放学后,由老师带领学生们过马路。看来,只有提高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办法。

  今晚20点上海电视台《社会方圆》,上海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和律师郭延曦将进行现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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