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乘客,在出租车的行驶中因车费与司机发生口角。在激烈的争吵过程中,乘客以跳车相威胁,在司机没有停车的情况下,他纵身跳车,摔成了重伤。事后,这名乘客将出租车的驾驶员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摔成重伤
今年4月12日晚上10点,朱某在酒足饭饱之后,便与同伴一起在浦北路上扬招出租车回浦东三林塘,两人拦到的是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张某的车。在行驶途中,客运双方就路程的价格问题进行了协商,朱某要求25元送到目的地,司机张某说,开到徐浦大桥就要30元,不同意25元的价格,要求车费打8折。朱某同意了。
但是,当出租车行驶到徐浦大桥时,朱某却发现计价器上所显示的金额只有19元,与张某提出的到徐浦大桥要30元的说法相差悬殊。于是,他向司机提出了疑问,并要求立即停车结帐。一场纠纷就这样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中拉开了序幕。
此时已是深夜10点,张某见车上2名乘客身上都带着酒气,认为自己与他们在这人烟稀少的郊区发生争执会非常不利,于是便掉头驶向附近的派出所,希望到那里去解决纠纷。
朱某见张某掉头,再次要求停车结帐,并打开车门以跳车相威胁,并纵身跳出车外。
事发后,张某立即紧急刹车,但此时的朱某却早已躺在路边不省人事了。大吃一惊的张某连忙拨打"110"报警,并将朱某送到了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朱某颅骨发生骨折,虽然经过了半年多的治疗休养,但至今仍有后遗症,这次事故对他而言,可谓损失惨重。出院后,他即以一纸诉状将驾驶员张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双方争议
驾驶员张某因此而离开了出租车司机的岗位。一场因车价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带来了本不应有的损失。那么,事故的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今年4月12日晚上,他在本市浦北路上扬招被告张某开的出租车至浦东三林塘。原告提出付车费25元,张某告诉原告仅到徐浦大桥就要30元,后商定按计价器最后显示的费用打8折。车辆行至徐浦大桥时,原告发现计价器上显示的车费只有19元,与张某此前说的需要30元相差甚远,遂提出异议。张某便调转车头要到派出所解决。原告要求停车结帐,张某不予理睬,原告为迫其停车便打开车门,但车辆却加速行驶,原告当即被抛出车外跌成重伤。
被告张某辩称,当原告坐上车的前排座位时,他即要求其系好安全带,但原告没有接受。由于当时已经很晚,原告与同伴均喝过酒,在因车费发生分歧后,他出于安全考虑想将车开往公安部门,在行车过程中并无违章行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行跳车所致。且事发后,被告张某即将原告送往医院。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搭乘被告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对在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由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行打开车门下车的后果。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原告自行打开车门跳下车辆致伤,系其自身重大过失造成,应由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如听从原告意见中途停车,可能会避免事故发生,因而也有一定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根据驾驶员过错程度予以赔偿。而被告张某事发时系出租车公司员工,他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赔偿于法无据。
2002年11月28日,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3020元,误工费1967元、护理费432元、营养费540、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320.90元、交通费50元、律师代理费1050。
遇到类似纠纷,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应怎样处理?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今晚20点上海电视台《社会方圆》节目,有关专家学者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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