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代为保管还是关怀回报

  刚上一年级的梁梁是个可爱的孩子,但她的遭遇却令人同情。梁梁是一个非婚生的孩子,不久前,她的母亲梁女士因患癌症去世了,梁女士生前曾将一些金银首饰委托给好友汤女士保管,而她死后这些首饰却不见归还。为了拿回这些金银首饰,梁梁的外公又以梁梁的名义将汤女士告上了法院。

  代管金银首饰

  梁女士未婚先孕,生下一个女儿梁梁。此后,男友到美国,一去不返,梁女士只好独自抚养女儿。1998年,梁女士被查出患了癌症,入院治疗。此后病情时好时坏。

  梁女士的母亲在60岁时去世了,父亲梁老先生70岁了,又与一个40岁的妇女结婚。梁女士为此感到不高兴,经常与父亲有磨擦。不知是担心父亲年事已高还是信不过父亲,2000年10月,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梁女士将自己的一些金银首饰托付给自己的同事沈先生保管,委托沈先生在自己的女儿成年以后将金银首饰交给她。沈先生是与梁女士同单位的会计,出于职业的习惯,沈先生让梁女士把所有的首饰列了一张清单,并写了一张保管委托书。

  此后几个月里,同单位的汤女士经常看望梁女士,对梁女士很关心,并表示万一梁女士不在了,她会像对待自己的女儿一样照顾梁女士的女儿梁梁。汤女士的热心让梁女士感激不已。2002年1月,梁女士将金银首饰从沈先生那里取回,交给了汤女士保管,但这一次并没有写委托书。

  在把金银首饰托付给汤女士以后不久,梁女士就去世了。这时梁老先生意识到,自己已经70多岁了,而梁女士的孩子年纪还小,那些金银首饰放在汤女士那里并不妥当,决定要求汤女士归还金银首饰,他打电话给汤女士,结果汤女士电话听了一半就交给她丈夫,只听电话里传来一个声音:“要想拿黄金就通过法院来拿。”一听这话,梁老先生手脚冰冷,心里感到事情不妙。

  亡者遗物起纷争

  梁老先生看来,女儿会把金银首饰交给汤女士,完全是因为女儿在重病的时候听信了汤女士的花言巧语,从而导致女儿把金银首饰从沈先生那里取回,交给了汤女士。梁女士生前没有写遗嘱,也没有与汤女士签订委托保管书,结果留下了一系列的麻烦。无奈之下,梁老先生只能以外孙女的名义将汤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梁女士遗留下来的金银首饰。

  梁老先生认为,女儿把金银首饰交给汤女士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保管的行为。但汤女士并不同意这种说法,她觉得梁女士交给自己的金银首饰中,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照顾她的一种补偿。据汤女士说,今年1月12日梁女士叫汤女士过去,拿出两包东西,一包是给女儿的,还有一包是给汤女士的。当时汤女士说:“这又不值钱,你给我干嘛?”

  梁女士说:“我们姐妹一场,给你留个纪念。”

  汤女士表示,自己在梁女士生病期间,一直在照顾着她,只要梁女士有需要,她随时都会赶往医院,甚至有时还会替梁女士垫付数额较大的医药费。据汤女士说,从2001年10月到2002年1月,她为梁女士付过两次5000元和一次2000元的医疗费,还有记不清的小额费用。

  所以在梁女士去世以后,得到一点回报是完全应该的。

  但梁老先生说,汤女士非但没有为自己的女儿垫付过医药费,也没有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而且还向自己的女儿借过钱。

  梁老先生认为汤女士完全没有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而汤女士则坚持不仅照顾着梁女士的身体,还帮她照顾了年幼的女儿,双方各执一词。梁女士的邻居作为旁观者表示,汤女士谈不上怎么照顾梁女士,只不过一个星期会到医院看望梁女士一次。

  双方同意调解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汤女士还是梁老先生,都无法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汤女士所谓几次借钱给梁女士,也都没有借条可以佐证。如果说当时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的话,那么,这种信任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除了在是否照顾过梁女士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休之外,金银首饰的数额也是争论的焦点。由于梁女士在把金银首饰交给汤女士的时候没有列清单,而且也没有有力的旁证来证明饰品的数额,这似乎将成为一个难解的谜。但在此时,梁老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带,里面记录了汤女士和梁老先生的一段对话。在录音中,汤女士承认了梁女士曾经给过她100多克的金银首饰。

  然而汤女士的律师对这份录音证明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在这盘录音带中,梁老先生并没有事先完整地陈述保管物品发生的经过来要求被告确认,在原告的诱导下,双方争执过程中,当事人作出了一个冲动的承认,这个证据本身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

  在法院的积极努力下,这起案件的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汤女士支付原告人民币6000元。而梁老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对女儿财产的继承权。

  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如何来分辨录音的合法性?委托他人代为保管财物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如果当初梁女士与汤女士签一份委托书,是否还会有后来的纠纷?欢迎收看今晚20点上海电视台《社会方圆》,复旦大学法学院孙晓屏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王从仁教授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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