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变中的是与非

  已近不惑之年的石先生好不容易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意中人杨女士,并建立了小家庭。但石先生怎么也没有料到,杨女士竟然有过精神病史,结婚后没多久,怀上的孩子因为杨女士服用药物而流产,杨女士也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出院后,杨女士一纸状书将石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离婚。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事情的真相渐渐明了,原来,杨女士婚前对石先生隐瞒了自己曾经患过精神病的事实。日前,本市闸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颇为曲折的离婚案件。

  法庭审理

  今年5月,本市闸北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离婚官司,虽然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案子的本身却颇为曲折。今年40开外的杨女士曾经患过精神病,在起诉状中,她称与丈夫石先生结婚后,因为石先生的母亲坚持要自己生育孩子,导致自己十多年都没有发作的精神病再次复发。且因为孩子的流产,自己也得上了一大堆毛病,在病重住院期间,石先生并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此,杨女士提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然而,在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石先生却对整个事情的经过提出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说,结婚之前,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杨女士曾经得过精神病。结婚后没多久,杨女士怀上了孩子,但因为杨女士在怀孕期间服用了大量的精神病药物,导致了胎儿流产,这才知道杨女士有精神病史。经历了这一切,自己在感情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石先生当庭提出,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考虑到杨女士的身体状况,石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补偿杨女士。

  究竟在结婚之前石先生是否知道杨女士得过精神病的事实呢?法庭上,两人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杨女士坚持,结婚之前就将自己得过精神病的事告诉石先生了,当时石先生年纪已经不小,同时考虑到杨女士的病已经很久没发了,就对杨女士的精神病史没有计较。但石先生则一再表示,结婚前根本就对杨女士的精神病史不知情,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石先生拿出了当年的结婚证和体检证明,上面都没有显示杨女士得过精神病。

  悲剧婚姻

  石先生婚前是否知情,是认定婚姻是否无效的关键。究竟哪一方所说的是事实呢?随着法院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真相才逐渐明了。

  1998年10月,37岁的石先生通过本市的一家婚姻介绍所结识了杨女士。虽然杨女士比石先生大2岁,而且又曾经离过婚,但两人通过交往,还是建立了感情。次年,考虑到年纪已经不小,两人开始为终身大事打算起来。拿着单位开具的证明,经过婚前体检和登记,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石先生也一直没有发现杨女士有什么不正常的举动。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杨女士就曾经得过精神分裂症,后经过治疗,杨女士摆脱了病魔的纠缠,重新走上了人生的道路。此后,杨女士也结过婚,但因为自己的精神病史,第一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多久就走向了尽头。

  经过法院的调查,与石先生结婚前,杨女士从单位开出了结婚证明,但上面确实没有显示出杨女士曾经得过精神病,此后的婚检,得出的也是健康的结论。如果没有孩子流产的事情,也许石先生至今还不知道杨女士患病的真相。2001年初的时候,杨女士怀上了石先生的孩子,石先生知道这个消息后非常高兴。谁知没过多久,妻子竟然流产住进了医院,医生告诉石先生,杨女士流产的原因是服用了大量的精神病药物,石先生这才知道了一切。之后,杨女士的旧病复发,并被送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案外思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在事实已经明了之后,法院认为,杨女士和石先生经过婚介所结识相恋,期间杨女士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病。婚后,杨女士旧病复发,影响了夫妻的正常生活,责任在杨女士身上。据此,法院判决杨女士和石先生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石先生补偿杨女士1万元。

  法院判决后,石先生当场将1万元的补偿费交给了杨女士,面对法院无效婚姻的判决,杨女士伤心万分。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对于正常人的婚姻,杨女士也是非常的向往。同样,这段曲折的无效婚姻,在石先生的心灵上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痕。虽然石先生和杨女士的婚姻是结束了,但他们依然渴望在将来的某一天能够找到自己合适的另一半。

  石先生和杨女士的官司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其中引出的一些问题不得不让人们思考。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体检服务,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关于精神病的检查。而对于精神病的检查,只有专门的精神病院才有特殊的检查仪器。如果精神病患者在婚检时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史材料,医生仅仅通过交谈是很难发现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有过精神病史的人也不例外。然而,有着这样或那样疾病的人们,面对婚姻,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才能避免石先生、杨女士这样的悲剧婚姻呢?

  今晚8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缪林凤律师和本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王祖承教授将在上海电视台的《社会方圆》节目就此事展开讨论。

上海市司法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justic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