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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了他人忙 自己进班房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忙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而引发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老谢出于哥们义气,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被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50多岁的老谢住在素有“都市村庄”之称的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2001年11月,老谢的朋友张某等人吸食海洛因害怕被公安人员抓住,就想老谢不会吸食毒品,公安人员不会到老谢家清查,便找到老谢请求帮忙。老谢心想,自己既不吸毒,又不犯罪,只不过在尽朋友义务而已,就同意了。随后,张某等人多次带着毒品和吸毒用具到老谢家中吸食,时间久了,公安人员发现了蛛丝马迹,遂根据线索抓获了老谢,并在其家中当场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重0.3克,含有海洛因。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谢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老谢不懂,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怎么也犯罪呢?
  我国《刑法》所称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和条件,都要负刑事责任;3、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摘自《法制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