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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我们的儿子肖某30多岁才娶上媳妇,这总算了结了我们的一桩心事。但万万没有想到,儿子在婚后不久就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在分割儿子的遗产时,儿媳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一定的财产份额,我们表示赞同。可是,儿媳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准备再嫁。对儿媳的这种做法我们非常气愤,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可儿媳不同意,想自己全部独占。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答:
  你所述的情况属于《继承法》上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这并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婴儿尚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母亲)继承;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你们的儿子死亡后,为胎儿留出的继承份额,这是正确的,应当肯定。但儿媳在为胎儿争得应继承的份额后,又将胎儿打掉,这样就等于出生时即是死体。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相应地,你们的儿媳就无权独自继承该份财产。该份财产应由继承人(包括儿媳和你们老俩口)再行分割继承。你们的主张是正确的。(摘自《法制月刊》)
下层住户有权干涉上层住户装修吗?
  读者周女士问:她新买一处楼房,楼内有一大壁橱。她跟物业协商,要把壁橱改成浴室,当然,不破坏承重结构。物业同意了,并写有书面证明。不料这事被下一层住户知道了,便阻挠干涉不休。周女士问,下一层住户有权干涉吗?
  答: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周女士将壁橱改成浴室的部分,如属共有关系,应经过有关部门及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属共有部分,其下一层住户无权干涉。
在单位上班时丢失车辆单位负责吗?

  读者甘女士问:她在某国有企业当临时工。该企业有保卫部,有大门,有职工存车处。因企业离家远,她每天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那天她把电动车推进职工存车处,下班取车时,车却不见了,弹簧锁被剪断丢在地上。她能要求企业赔偿吗?
  答:如果甘女士与其单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甘女士所在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甘女士可要求其单位承担责任。(摘自《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