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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肖律师,你好!
  我是某大学的博士生。1996年7月结婚,想与丈夫离婚。我们没孩子,也没有多少财产纠纷。去年7月份我起诉离婚,他不同意,他要利用夫妻关系等着分单位的房子。从那以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商谈,他也一再表示:我们感情已经没什么好说的了,只是为了分房子,一旦房子分了马上就和我办手续。我认为这是欺骗单位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但是他以此作为要挟我的条件,拒绝办理。无奈之中,我录下了和他的谈话。我不知道这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我们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我只想马上和他办理离婚,不想和他拖下去。谢谢你的答复。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您的录音资料说明您的丈夫也认同你们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根据您信中介绍的情况,您与丈夫事实上已分居多年,您去年7月就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之事宜。我认为,目前您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没有感情,您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相信这次法官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肖律师
  据《生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