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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物伤人,找谁赔
案情回放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某区学田湾正街的马路上,青年郝某与朋友李某相遇,热情地交谈起来。 突然,一只硕大的烟灰缸从路边二栋并列的大楼的某个窗户里飞了出来,砸在了郝某的头上。顿时,郝某头上血流如注,朋友李某立即送他到医院抢救。结果,郝某在医院里一住就是112天,花去医药费8万多元。
  2001年3月,郝某以居住在这两栋大楼里的26户人家的户主为被告,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查明有两户人家案发当晚没人居住。同时,考虑到住在底层的两户人家不可能越过售货摊扔出烟灰缸,均作了排除。这样,被告住户锁定为22户。
  然而,无论是在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还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的调查,都未能查明究竟是谁扔了烟灰缸。而且,唯一的物证烟灰缸因被许多人摸过,指纹已无法提取。自然,22户被告中也没有那个站出来主动承担责任。相反,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为自己开脱。
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法院决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即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22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101.5元,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也由22户被告分摊。
  22户人家接到判决书后当然不服,一方面到处写信申告,另一方面则将此案上诉到了重庆第一中级法院。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在2002年6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引发出法律难题
  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侦查责任,不能因为证据难以收集就不立案。而且,对行为人来说,这一行为绝对是故意伤害行为,公安机关排除故意伤害的结论是错误的。
  一位资深法官说,只要原告起诉到法院时还没有确定具体的、特定的人为被告,法院就只能不予受理。否则,即使勉力而为,强行判决,且不说没有法律依据,社会效果也不一定好。(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