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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雅马哈”商标 天津“港田”赔偿巨额损失
  

  日前,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天津港田集团及其下属4家子公司商标侵权案判决生效。天津港田赔偿雅马哈损失总计90万元人民币,这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诉讼标的额以及判决赔偿额最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以中国企业败诉告终。

  1999年7月,雅马哈首次发现天津港田集团在杂志上发表侵权产品宣传。在2002年2-7月期间,雅马哈公司分别向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有关天津港田擅自使用“雅马哈”等标识生产和销售摩托车的证据。在天津港田受到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31370元之后,雅马哈认为这类行政处罚行为不足以防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销售假冒雅马哈产品,于2001年5月进一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3000万元人民币赔偿。

  经过2002年1月到4月的3次开庭审理,8月6日天津高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天津港田集团停止违法使用注册商标“YAMAHA”、“VISION”和“FUTURE”的行为。共计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高处长向记者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合适的,他说明了这一判决的意义不在于赔偿数额的多少,关键是我们确立了国外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足以说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高处长还说,这个案件应该引起一些企业的反思,过去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的行为可能难以再继续,有的甚至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一些企业需要审视自己的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同样,被侵权企业也应增加维权的信心。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